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字第10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司字第1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裁定解散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字第102號聲請人鍾國興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斯博特顧問有限公司間聲請裁定解散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程序費用。查本件係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標的價額依相對人資本總額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款規定,應徵聲請費1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
二、聲請人另應提出相對人完整之最新變更事項登記表。中華民國108年6月6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筠諼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6月6日
書記官施盈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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