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69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6951號債權人高雄市甲仙地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呂興周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余金聲 、 方梅香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債務人余金聲、方梅香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中華民國106年6月21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