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字第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司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解散清算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字第8號聲請人 劉怡廷 上列聲請人聲請解散相對人浩天國際運通股份有限公司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查本件屬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而相對人公司資本總額為新臺幣(下同)500萬元,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50
0萬元,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之規定,應徵聲請費用2,000元,尚未據聲請人繳納。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6月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威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6月6日
書記官黃瑋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