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度重訴字第58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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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重訴字第5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五八七號
原告麗元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建良 原告甲○○被告宇德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胡平 和右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六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據,應併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第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八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周明鴻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九日~B法院書記官林義傑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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