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7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9月18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七七八號
聲請人丙○○
甲○○戊○○丁○○法定代理人乙○○右當事人間九十一年度裁全字第三五二七號聲請假處分事件,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起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強制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九條第一項定有明文。前開規定,依同法第五百三十三條,於假處分準用之。
二、本件相對人聲請本院准予假處分後,迄未起訴,聲請人之聲請,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八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楊智勝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九日~B法院書記官陳香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