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度補字第20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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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補字第2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請求確認承購權存在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補字第二○五號
原告甲○○右原告與被告台灣土地銀行間請求確認承購權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金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每銀元一百元繳納裁判費銀元一、一元),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八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陳梅欽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日~B法院書記官蔡佳君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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