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4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重訴字第4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訴字第487號上訴人 彭炳煌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彭秀娟 因110年度重訴字第487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0,804,66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424,69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2月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金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12月8日
書記官吳欣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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