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22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移轉不動產所有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2200號原告萬 黃秋華 訴訟代理人 鄭志明 律師被告 萬聖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移轉不動產所有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408,867元元(明細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85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2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嘉裕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第一審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12月8日
書記官譚系媛附表:
訴訟標的價額計算式:
公告土地現值56,100元/平方公尺9,152平方公尺所有比例320/100000=1,642,967元房屋現值765,900元訴訟標的價額共計1,642,967元+765,900元=2,408,86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