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簡上附民字第7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簡上附民字第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簡上附民字第75號原告 楊立榮 被告 紀宏仁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110年度簡上字第35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12月8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李進清
法官張德寬法官路逸涵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崑煜中華民國110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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