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29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29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291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銘聰 相對人即債務人 陸倩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參仟柒佰柒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暨每日按日息萬分之五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仟壹佰貳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一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暨每日按日息萬分之五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仟伍佰陸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二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暨每日按日息萬分之五計算之違約金。
四、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五、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七、如債務人未於第五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3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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