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10年度朴小字第268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朴小字第268號

原告金財神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周鈺青

訴訟代理人 張自立

被告 呂建德

訴訟代理人 蔡清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110年11月4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以本院110年度訴字第547號民事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裁判之原告法定代理人是否合法代理,即起訴是否合法之先決程序問題,於民國110年11月4日裁定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查原告之主任委員已改選為周鈺青並聲明承受訴訟,爰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9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朴子 簡易庭

法 官 孫偲綺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李珈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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