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朴小字第268號
法定代理人 周鈺青
訴訟代理人 張自立
被告 呂建德
訴訟代理人 蔡清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110年11月4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以本院110年度訴字第547號民事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裁判之原告法定代理人是否合法代理,即起訴是否合法之先決程序問題,於民國110年11月4日裁定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查原告之主任委員已改選為周鈺青並聲明承受訴訟,爰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9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朴子 簡易庭
法 官 孫偲綺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李珈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