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1年度南簡字第44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南簡字第447號

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利明献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陳慧珠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陳慧珠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訟訴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0,318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3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83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補正上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5月9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張麗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金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1年5月9日

書記官高培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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