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1年度北簡字第538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簡字第5380號

原告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上列原告與被告 羅俊幃 (原名 羅智成 )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原告起訴請求新台幣18萬2231元(借款債權13萬3010元,信用卡債權4萬9221元),後具狀更正聲明信用卡債權部分增加為6萬1202元,本件訴訟標的金額19萬4212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10元。原告僅繳納1990元,尚欠1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5月10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5月10日

書記官陳怡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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