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3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重訴字第3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重訴字第357號原告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勝彥 訴訟代理人 黃秋忠 複代理人 吳德盛 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曾聲請對台灣黃朝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3人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甲○○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0,348,346元,應繳裁判費191,0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190,0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2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郭琇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4年12月15日
書記官林蕙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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