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訴訟代理人 吳金誠
訴訟代理人 蔡明委
被 告 宋雅香
上列當事人間108年度湖小字第1781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中
華民國109年1月16日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109年1月16日在
本院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蔡志宏
法院書記官 莊達宏
通 譯 黃翊庭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
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宣示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4條第2項、第
436條之18規定判決,宣示主文如下,不另給判決書。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39,115元,及自民國97年7月24日起
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18.25%計算之利息,及自
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97年7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分別按上開利率
20%計算之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1月16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法官蔡志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1月16日
書記官莊達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