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簡字第98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簡字第98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台灣富驛酒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嘉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小紅蕃薯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支票債權不
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11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
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0萬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臺北市○○○路○段○○○巷○號)如數繳
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駿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翁挺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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