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訴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訴字第41號
上 訴 人 慈恩園寶塔諴業股份有限公司
即被告
兼法定代理人 鄭聰江
上 訴 人  洪運濤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群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排除侵害等事件,上
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12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8,404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
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楊婷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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