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司拍字第7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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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司拍字第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0年度司拍字第78號聲請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代理人 張閔傑 上列聲請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蕭 雅惠 即雅惠商行等二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坐落彰化縣○○鎮○○段00000地號土地及同段60建號建物之「最新第一類不動產登記謄本」(全部)。
(二)補正正確相對人之姓名、住所,並將補正完整之拍賣抵押
物聲請狀,按應受送達之相對人、債務人人數,提出聲請狀繕本或影本。
中華民國110年5月3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汪俊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