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度單聲沒字第5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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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單聲沒字第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單聲沒字第58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振豐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犯投票受賄罪案件(105年度選偵字第29、30、31、32、67、74、75、76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5年度緩字第3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現金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吳振豐前因犯投票受賄罪案件,經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5年度選偵字第29、30、31、32、67、74、75、76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現金新臺幣(下同)1,500元為被告之犯罪所得,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宣告沒收等語。
二、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三、被告所涉犯投票受賄罪案件,業經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5年度選偵字第29、30、31、32、67、74、75、76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此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而扣案之現金1,500元,為被告之犯罪所得,業經被告坦承不諱,亦有前開緩起訴處分書及嘉義縣警察局刑警大隊扣押物品清單附卷足憑,是檢察官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4月30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盧伯璋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中華民國110年4月30日
書記官曹瓊文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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