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481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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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48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0年度訴字第481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志鵬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16689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後,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楊志鵬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拾貳包(驗後淨重合計共肆拾點陸陸陸公克,純質淨重共參拾陸點壹貳伍公克)、第二級毒品大麻葉壹罐(含罐重陸點陸捌公克,淨重零點伍貳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楊志鵬明知甲基安非他命及大麻為第2級毒品,海洛因為第1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於不詳時地購買甲基安非他命、海洛因及大麻而持有之,於民國109年9月1日中午12時10分,在臺南市仁德區中山路與義林街口,因通緝為警方逮捕,警方對其實施附帶搜索,在其身上扣得第2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2包(含袋重48.34公克,淨重41.607公克,純質淨重36.125公克),第1級毒品海洛因1包(含袋重0.30公克,淨重0.023公克),以及第2級毒品大麻葉1罐(含罐重
6.68公克,淨重0.52公克)、吸食器2組、夾鏈袋1包。案經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二、查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與大麻分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第2款所規定之第一級毒品與第二級毒品,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持有之,且被告所持有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純質淨重達到36.125公克,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1項之持有第一毒品罪與同條第4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之罪。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於106年1月23日假釋出監,後因另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撤銷假釋,應執行殘刑5月29日,於109年6月1日因縮短刑期執畢出監,此有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稽,其於5年以內再故意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又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775號解釋,認關於刑法第47條之累犯應一律加重其刑之規定應於2年內修正,於修正前,宜由法院依上開解釋意旨,於個案中分情節,基於累犯者有其特別惡性及對刑罰反應力薄弱等立法理由,裁量是否加重最低本刑。而被告本次所犯之罪與前案為相同性質之罪,被告未因前開犯罪科刑執行完畢而受有警惕,復又於5年內再犯本件之罪,足認其對於法敵對意識並未因前開科刑執行完畢而減弱,且刑罰之反應力薄弱,故仍認本案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最低本刑之必要,而依法予以加重其刑。被告同時持有第一級毒品與第二級毒品,係以一行為觸犯上開2罪名,為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之罪處斷。爰審酌被告持有第一級毒品與第二級毒品,有生戕害國民健康身心,滋生其他犯罪,惡化治安,嚴重損及公益之危險,且其有多次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遭法院判刑以及執行之紀錄,其再度持有毒品,顯見先前之刑罰對被告並未能收矯治之效果,兼考量其所持有之第一級毒品與第二級毒品之數量,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等一切情狀,酌情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2包(驗後淨重合計共40.666克,純質淨重36.125公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淨重0.023公克,驗後已無剩餘)及第二級毒品大麻葉1罐(含罐重6.68公克,淨重0.52公克)(其包裝袋因與毒品混合無從分析剝離,併予沒收銷燬之),均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沒收銷燬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第273條之1第1項、第310條之2,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1項、第4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55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鋕銘提起公訴,檢察官廖羽羚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0年7月30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鄭銘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陳姝妤中華民國110年8月2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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