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27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二七三九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三年執聲字第一七一二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明知為禁藥而販賣罪,所處有期徒刑肆月;又因犯偽造私文書罪,所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又因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所處有期徒刑壹年;又因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所處有期徒刑陸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
理由受刑人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各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三十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三庭
法官陳可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