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附民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附民字第11號原告 廖菀吟 被告 陳泰宇
42號3樓(現羈押於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看守所)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00年度易字第373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月3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廖純卿
法官簡芳潔法官劉惠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世佳中華民國101年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