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51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榮棟 被告 徐明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0年11月23日以100年度補字第1647號裁定命其於收送該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5,548元,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00年11月2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三、查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查詢簡答表在卷可憑,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廖慧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1月3日
書記官林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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