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67號原告 吳珞寗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36590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1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裁判費41,5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1,09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中華民國101年1月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洪挺梧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月3日
書記官童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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