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11號原告宇電水電工程行即 賴迪釗 上列原告與被告寶興盛建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42,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9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月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何世全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月3日
書記官賴亮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