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37號原告 盧宏瑜
黃偉達 黃怡光 被告 王毓棋
陳偉玫 黃詩莤 陳秀瓊 廖美容 郭志仁 詹忠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459,44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5,45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月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吳蕙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1月3日
書記官廖日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