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73號原告 黃聰信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張淑美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5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2萬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添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1月3日
書記官郭麗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