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4年度交易字第16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4年交易字第1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交易字第164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銘仁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200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許銘仁於入監服刑之日起停止羈押。
理由
一、被告許銘仁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涉犯公共危險罪之嫌疑重大,且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有羈押之必要,經本院裁定自民國104年7月3日起羈押在案。
二、茲被告因另犯偽造文書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並來函洽借被告送監執行,此有該署104年8月11日 雲檢銘 自104執緝374字第00006號函在卷可稽,則被告於入監服刑期間,暫無羈押之必要,爰類推適用刑事訴訟法第11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8月12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梁智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4年8月12日
書記官蕭惠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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