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交附民字第6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101年度交附民字第652號原告 周宏偉 法定代理人 周金龍
許淑惠 被告 李怡萱 上列被告李怡萱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7月29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樊季康
法官林晏鵬法官連雅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郭晉良中華民國102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