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2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202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毛采蘋上列聲請人聲請沒收事件(101年度聲沒字第7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一00年度緩字第二五七四號扣案之仿冒「POLORALPHLAUREN」商標服飾伍拾件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毛采蘋涉犯商標法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9年度偵字第29065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業已屆滿,而扣案如主文所示之仿冒「POLORALPHLAUREN」服飾50件,爰依商標法第98條聲請沒收等語。
二、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定有明文。次按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意旨所陳述之事實,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29065號緩起訴處分書、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1紙、台灣迪生股份有限公司出具鑑定報告書、商品估價報告書各2份在卷可稽;且該扣案物均為被告違反商標法第97條(即修正前商標法第82條)明知仿冒商標商品而販賣罪之商品,業據被告供承在卷;揆諸前揭規定,不問屬於被告與否,應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宣告沒收。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月25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王鐵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玉華中華民國102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