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1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1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18號聲請人 李美滿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1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不慎遺失,前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529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529號公示催告在案。
三、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年1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月2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宜靜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書記官范升福中華民國102年1月28日┌──────────────────────────────────────────────────────┐│支票附表:102年度除字第18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臺幣)│││├─┼─────────┼─────────┼───────────┼────────┼────────┼──┤│00│ 楊金河彰化商業銀行北中壢│101年7月20日│25,594元│CN四00二二五│││1││分行│││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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