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度易字第363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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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36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三六三七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右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四日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判決後十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九條規定甚明。本件上訴人係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一日收受本院判決正本,有送達證書存卷可稽。乃遲至九十年一月八日始行上訴,顯已逾越上訴期間,其上訴即屬違背法律上之法律之程式,應予駁回。
二、合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二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十七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呂麗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