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撤緩字第1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撤緩字第一六六號
聲請人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公共危險案件(八十九年交上訴字第六九三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公共危險案件,前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於民國(下同)八十九年五月十六日判決(八十九年交上訴字第六九三號),處有期徒刑一年三月,緩刑四年,於八十九年六月十九日確定在案。於緩刑期前即八十九年四月二十二日更犯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於八十九年十月十四日以八十九年度交易字第四三六號判處有期徒刑五月確定,其於緩刑前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有期徒刑之宣告,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甲○○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四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劉麗瑛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