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事聲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事聲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事聲字第14號抗告人 黃文祺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高玉書 間聲明異議(支付命令)事件,抗告人不服本院民國107年3月19日所為之裁定而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4月2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莉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4月24日
書記官蔡秉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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