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49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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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4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490號原告 邱黃貴美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蕙君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程式有下列欠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訴之聲明:
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
244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未在訴狀上表明訴之聲明,爰定期命原告補正。
㈡第一審裁判費: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查原告未於訴狀載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致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茲命原告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如附表所示),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4月2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莉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4月24日
書記官蔡秉芳附表:
┌───────────┬───────────┐│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徵收裁判費(加徵收後)│├───────────┼───────────┤│10萬元以下│1000元│├───────────┼───────────┤│逾10萬元至1百萬元部分│110元/萬│├───────────┼───────────┤│逾1百萬元至1千萬元部分│99元/萬│├───────────┼───────────┤│逾1千萬元至1億元部分│88元/萬│├───────────┼───────────┤│逾1億元至10億元部分│77元/萬│├───────────┼───────────┤│逾10億元部分│66元/萬│├───────────┴───────────┤│備註:其畸零之數不滿萬元者以萬元計算。如價額無││法計算核定,以165萬元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