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25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訴字第2572號原告丁○○訴訟代理人 賴重堯 律師被告甲○○
乙○○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惠子 律師
莊立群 律師被告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4月29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附表1、2,應更正為如附表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縣市○段│地號│面積│權利範圍移轉範圍├───┼───┼──┼───┼────┼──────┤│台北市○○○段│64│0.0447│18/40││○○○區○○○段││公頃││甲○○│││││││所有權應有部│││││││分3/80│├───┼───┼──┼───┼────┼──────┤│台北市○○○段│64│0.0447│17/40││○○○區○○○段││公頃││乙○○│││││││所有權應有部│││││││分3/80│└───┴───┴──┴───┴────┴──────┘中華民國94年6月1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吳素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4年6月10日
書記官曾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