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92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胡國和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賭博案件,聲請宣告專科沒收(100年度聲沒字第5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傳真機壹台、六合彩下注總支數速見表貳張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胡國和所涉賭博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9年度偵字第13925號(聲請書誤載為99年度毒偵字第13925號,爰予更正)緩起訴處分確定,並於民國100年11月10日緩起訴處分期間期滿,惟該案查扣之傳真機1台、六合彩下注總支數速見表共2張,均係被告所有,且供被告經營六合彩賭博之用,業據被告供述在卷,爰聲請將上開扣案物品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三、經查:臺南縣警察局永康分局(現已改制為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員警於99年8月30日晚間7時30分許,持本院所核發之搜索票,至被告位於臺南縣永康市(現已改制為臺南市○○區○○○○街○○○號之住處進行搜索,查獲被告以其上開公眾得出入之住處經營六合彩之簽賭站,並提供傳真電話號碼00-0000000號為聯絡工具,多次聚集不特定人聯絡或傳真至該處簽賭下注簽選號碼賭博財物,並當場查扣被告所有供經營六合彩賭博所用之傳真機1台、六合彩下注總支數速見表2張等物,因而查獲被告涉犯賭博罪案件等情,有本院99年度聲搜字第857號搜索票、臺南縣警察局永康分局(現已改制為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及查獲現場照片6張在卷可稽(見警卷第5至7頁、第12至14頁);該案嗣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之賭博罪、同法第268條之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及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然以緩起訴處分為適當,而以99年度偵字第13925號為緩起訴處分在案,被告並已依緩起訴處分之命令履行完畢,其緩起訴處分迄100年11月10日屆滿,未經撤銷等節,有卷附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可按(見本院卷第4頁、第7頁)。又扣案之傳真機1台、六合彩下注總支數速見表2張,均係供被告所有而供其犯賭博罪所用之物乙情,業據被告供明在卷(見警卷第1至3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13925號卷第9至10頁、第15至16頁),揆諸首揭說明,本件聲請人就前開扣押物品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月31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余玟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顏惠華中華民國101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