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司票字第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票字第64號聲請人 鄭淑美 相對人 戴楷禎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於如附表所示發票日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支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自各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到期後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原本40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俊源┌────────────────────────────────────────────────────────────┐│本票附表:108年度司票字第64號│├──┬───────────┬─────────┬───────────┬───────────┬────────┬──┤│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備考││││(新台幣)│││││├──┼───────────┼─────────┼───────────┼───────────┼────────┼──┤│001│102年6月9日│300,000元│107年12月31日│107年12月31日│CH357993││├──┼───────────┼─────────┼───────────┼───────────┼────────┼──┤│002│102年6月9日│300,000元│104年9月30日│104年9月30日│CH357944││├──┼───────────┼─────────┼───────────┼───────────┼────────┼──┤│003│102年6月9日│300,000元│104年10月31日│104年10月31日│CH357945││├──┼───────────┼─────────┼───────────┼───────────┼────────┼──┤│004│102年6月9日│300,000元│104年11月30日│104年11月30日│CH357946││├──┼───────────┼─────────┼───────────┼───────────┼────────┼──┤│005│102年6月9日│300,000元│104年12月31日│104年12月31日│CH357947││├──┼───────────┼─────────┼───────────┼───────────┼────────┼──┤│006│102年6月9日│300,000元│105年1月31日│105年1月31日│CH357948││├──┼───────────┼─────────┼───────────┼───────────┼────────┼──┤│007│102年6月9日│300,000元│105年2月28日│105年2月28日│CH357949││├──┼───────────┼─────────┼───────────┼───────────┼────────┼──┤│008│102年6月9日│300,000元│105年3月31日│105年3月31日│CH357950││├──┼───────────┼─────────┼───────────┼───────────┼────────┼──┤│009│102年6月9日│300,000元│105年4月30日│105年4月30日│CH357924││├──┼───────────┼─────────┼───────────┼───────────┼────────┼──┤│010│102年6月9日│300,000元│105年5月31日│105年5月31日│CH357923││├──┼───────────┼─────────┼───────────┼───────────┼────────┼──┤│011│102年6月9日│300,000元│105年6月30日│105年6月30日│CH357920││├──┼───────────┼─────────┼───────────┼───────────┼────────┼──┤│012│102年6月9日│300,000元│105年7月31日│105年7月31日│CH357921││├──┼───────────┼─────────┼───────────┼───────────┼────────┼──┤│013│102年6月9日│300,000元│105年8月31日│105年8月31日│CH357922││├──┼───────────┼─────────┼───────────┼───────────┼────────┼──┤│014│102年6月9日│300,000元│105年9月30日│105年9月30日│CH357906││├──┼───────────┼─────────┼───────────┼───────────┼────────┼──┤│015│102年6月9日│300,000元│105年10月31日│105年10月31日│CH357925││├──┼───────────┼─────────┼───────────┼───────────┼────────┼──┤│016│102年6月9日│300,000元│105年11月30日│105年11月30日│CH357926││├──┼───────────┼─────────┼───────────┼───────────┼────────┼──┤│017│102年6月9日│300,000元│105年12月31日│105年12月31日│CH357927││├──┼───────────┼─────────┼───────────┼───────────┼────────┼──┤│018│102年6月9日│300,000元│106年1月31日│106年1月31日│CH357928││├──┼───────────┼─────────┼───────────┼───────────┼────────┼──┤│019│102年6月9日│300,000元│106年2月28日│106年2月28日│CH357929││├──┼───────────┼─────────┼───────────┼───────────┼────────┼──┤│020│102年6月9日│300,000元│106年3月31日│106年3月31日│CH357899││├──┼───────────┼─────────┼───────────┼───────────┼────────┼──┤│021│102年6月9日│300,000元│106年4月30日│106年4月30日│CH357900││├──┼───────────┼─────────┼───────────┼───────────┼────────┼──┤│022│102年6月9日│300,000元│106年5月31日│106年5月31日│CH357902││├──┼───────────┼─────────┼───────────┼───────────┼────────┼──┤│023│102年6月9日│300,000元│106年6月30日│106年6月30日│CH357903││├──┼───────────┼─────────┼───────────┼───────────┼────────┼──┤│024│102年6月9日│300,000元│106年7月31日│106年7月31日│CH357904││├──┼───────────┼─────────┼───────────┼───────────┼────────┼──┤│025│102年6月9日│300,000元│106年8月31日│106年8月31日│CH357905││├──┼───────────┼─────────┼───────────┼───────────┼────────┼──┤│026│102年6月9日│300,000元│106年9月30日│106年9月30日│CH357951││├──┼───────────┼─────────┼───────────┼───────────┼────────┼──┤│027│102年6月9日│300,000元│106年10月31日│106年10月31日│CH357952││├──┼───────────┼─────────┼───────────┼───────────┼────────┼──┤│028│102年6月9日│300,000元│106年11月30日│106年11月30日│CH357953││├──┼───────────┼─────────┼───────────┼───────────┼────────┼──┤│029│102年6月9日│300,000元│106年12月31日│106年12月31日│CH357954││├──┼───────────┼─────────┼───────────┼───────────┼────────┼──┤│030│102年6月9日│300,000元│107年1月31日│107年1月31日│CH357955││├──┼───────────┼─────────┼───────────┼───────────┼────────┼──┤│031│102年6月9日│300,000元│107年2月28日│107年2月28日│CH357982││├──┼───────────┼─────────┼───────────┼───────────┼────────┼──┤│032│102年6月9日│300,000元│107年3月31日│107年3月31日│CH357984││├──┼───────────┼─────────┼───────────┼───────────┼────────┼──┤│033│102年6月9日│300,000元│107年4月30日│107年4月30日│CH357985││├──┼───────────┼─────────┼───────────┼───────────┼────────┼──┤│034│102年6月9日│300,000元│107年5月31日│107年5月31日│CH357986││├──┼───────────┼─────────┼───────────┼───────────┼────────┼──┤│035│102年6月9日│300,000元│107年6月30日│107年6月30日│CH357987││├──┼───────────┼─────────┼───────────┼───────────┼────────┼──┤│036│102年6月9日│300,000元│107年7月31日│107年7月31日│CH357988││├──┼───────────┼─────────┼───────────┼───────────┼────────┼──┤│037│102年6月9日│300,000元│107年8月31日│107年8月31日│CH357989││├──┼───────────┼─────────┼───────────┼───────────┼────────┼──┤│038│102年6月9日│300,000元│107年9月30日│107年9月30日│CH357990││├──┼───────────┼─────────┼───────────┼───────────┼────────┼──┤│039│102年6月9日│300,000元│107年10月31日│107年10月31日│CH357991││├──┼───────────┼─────────┼───────────┼───────────┼────────┼──┤│040│102年6月9日│300,000元│107年11月30日│107年11月30日│CH357992││└──┴───────────┴─────────┴───────────┴───────────┴────────┴──┘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三、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
附註:
一、聲請人、相對人嗣後遞狀時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勿庸 另行聲請。
書記官孔秀蓮中華民國108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