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947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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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94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947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飛羚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長堤空間視覺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請求之標的金額。
二、請釋明利息請求依年息6%計算之依據及利息起算日(應表明特定之年、月、日)。
中華民國99年4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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