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重訴字第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重訴字第40號上訴人丁○○
丙○○乙○○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因返還價金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99年3月23日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51,32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695,42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4月2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杰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4月21日
書記官王怡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