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簡字第67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簡字第67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5年度簡字第674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呂俊鋮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4年度偵字第3333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呂俊鋮犯賭博罪,處罰金新臺幣參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查電腦網路係可供不特定人共見共聞之公共資訊傳輸園地,雖其為虛擬空間,然既可供不特定之多數人於該虛擬之空間為彼此相關聯之行為,而藉電腦主機、相關設備達成其傳輸之功能,在性質上絕非純屬思想之概念空間,亦非物理上絕對不存在之事物,而係已符合在公眾得出入場所賭博之犯罪構成要件。而本案之簽賭網站(http://ts777.net)係可供不特定人上網登入,進行美國職籃及美國職棒等運動賽事比賽結果為賭博標的下注簽賭,該網站即屬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是核被告呂俊鋮所為,係犯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之賭博罪。又被告自民國104年1月間某日起至同年4月間某日止,以網際網路連線至上開網站賭博之行為,係基於同一賭博目的而為,時間接近,顯係基於同一犯意之接續行為,皆應論以接續犯一罪。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被告於公眾得出入之賭博網站賭博財物,助長社會投機僥倖風氣,敗壞社會善良風俗,所為實不足取,兼衡其並無犯罪前科,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足憑,本屬初犯,且其犯罪之動機、目的、簽賭期間,暨其自陳之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犯後自知事證明確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3月14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法官王偉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屠衛民中華民國105年3月14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66條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1千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4年度偵字第33338號被告呂俊鋮男36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0巷00弄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呂俊鋮基於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之犯意,於民國
104年1月間至4月間,在新北市中和區連城路上「網路帝國」網咖店內,以電腦設備登入網際網路後,復以其取得之不詳帳號、密碼,登入可供公眾上網登入之九州娛樂城(網址:www://ts777.net)網站,再以美國職籃及美國職棒為賭博標的,輸贏則依該網站按參賽隊伍之強弱所設定之讓分及賠率計算,如所押注之隊伍贏球,可依簽注金額獲取賭盤賠率之彩金,如未押中,則賭資下注金額全歸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莊家所有,以此方式對賭財物。嗣因警方循線查獲,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瑞芳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呂俊鋮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並有呂俊鋮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之開戶資料及存款交易明細,附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應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洵堪認定。
二、按經營運動賭博網站之人縱未於現實上同時糾集多數人於同一處所,而係聚集眾人之財物進行賭博,然其既係提供該網站供人從事賭博行為,且聚集不特定人參與賭博,則該簽賭網站顯已成為聚集不特定人參與賭博之網路公共空間,而為公眾得出入之場所無訛,是被告於該賭博網站之網路公共空間內參與賭博,所為自與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之賭博罪構成要件該當。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之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5年1月15日
檢察官蔡景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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