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13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1315號原告 黃昭庭 被告 白昭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要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原告起訴時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以113年度補字第703號裁定命原告於該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該裁定於民國113年4月9日合法寄存送達於原告,然原告迄今仍未補繳,此有本院答詢表在卷可佐,足認原告起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5月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昱翔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5月9日
書記官許瑞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