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聲字第4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455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百儀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百儀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百儀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茲檢察官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類型(附表編號1至3、25至27為施用毒品罪,編號18至24、34至35為轉讓毒品、禁藥罪,其餘均為販賣毒品罪),受刑人施用及販賣、轉讓之標的物均為海洛因或甲基安非他命,及其所犯各罪之行為態樣,並斟酌受刑人實行各次犯行之次數、不法內涵、時間差距、受刑人之年紀、復歸社會可能性、罪數所反映受刑人之人格特性與犯罪傾向等情,及參酌受刑人之書面意見,為整體非難評價後,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5月9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王素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3年5月9日
書記官王心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