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票字第6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司票字第6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3年度司票字第634號聲請人 郭俊賢 上列聲請人郭俊賢因與相對人 黃竤翔黃立翔 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郭俊賢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本件本票(票號:CH039508)記載之到期日在發票日前,到期日應可視同無記載,而視為未載到期日之見票即付本票,以提示日為利息起算日,故請具狀陳明本件本票之提示日為「何年月日」?中華民國113年5月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怡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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