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1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協同辦理合夥清算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93號原告 蔡文勇 被告源鴻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芫琿 被告 張嘉全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協同辦理合夥清算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0萬元(即兩造共冋出資購買彰化縣○○市○○○段0000○0000地號土地價格1000萬元、原告出資5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萬5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訴。
二、提出彰化縣○○市○○○段0000○0000地號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地號含土地共有人全部;以上資料均不可遮蔽)。
三、上開二筆土地,被告源鴻公司出售(毅品建設公司)價格各多少?中華民國113年5月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5月10日
書記官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