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368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36892號債權人甲○○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匯智事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狀載債務人匯智事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李順成 是否為其合法代理人(請提出具法定代理權之釋明資料);如有誤載並應為更正。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8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曉怡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98年8月26日
書記官賴素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