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易字第54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毒偵字第18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九十六年二月十三日九十六年度易字第五四號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以96年度易字第54號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嗣本院認為本件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應進行通常審判程序,原裁定應予撤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3月7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潘正屏
法官羅培毓法官黃聖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3月7日
書記官蘇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