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訴緝字第50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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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訴緝字第5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傷害致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緝字第506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羈押於臺灣臺中看守所)選任辯護人 張志隆 律師上列被告因傷害致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陸年肆月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傷害致死案件,前經通緝到案,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五年九月八日執行羈押,嗣於九十五年十二月八日、九十六年二月八日各延長羈押在案,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六年四月八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3月28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曾佩琦
法官郭瑞祥法官蔡美華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家瑜中華民國96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