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20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20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2035號上訴人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簡素卿 、乙○○、甲○○、丁○○、丙○○間因95年度訴字第2035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9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59,4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3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春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3月28日
書記官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