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5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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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易字第54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96年3月6日上午10時15分在本院刑事第一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3月2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黃聖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96年3月2日
書記官蘇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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